2012年 第 28 期
总第 632 期
财会月刊(上)
疑难解答
’2012问题解答之十(086~ 098)

作  者
王建安 蔡雪晴

摘  要
  086. 我公司是深圳的一家贸易公司,在广州有一个仓库,只做出库和入库,销给广州的客户,收款和开票都在深圳这边。请问广州的税务局允许这种模式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37号)的规定:实行统一核算的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接受移送货物机构(以下简称受货机构)如果向购货方开具发票或者向购货方收取货款的,则应当向所在地税务机关缴纳增值税;未发生上述两项情形的,则应由总机构统一缴纳增值税。
      如果受货机构只就部分货物向购买方开具发票或收取货款,则应当区别不同情况计算并分别向总机构所在地或分支机构所在地缴纳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