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9 期
总第 623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营改增”试点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涉税处理

作  者
彭新媛

作者单位
(山东经贸职业学院 山东潍坊 261011)

摘  要
      上海市于2012年1月1日正式启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为了确保试点工作的顺利进行,相关配套政策也不断补充完善。2011年12月2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33号)出台,明确了“营改增”试点中一般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相关税收政策。
      一、案例引入
上海光明网络发展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研发技术与信息服务,作为首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企业,税改后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