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9 期
总第 623 期
财会月刊(上)
疑难解答
’2012问题解答之七(057 ~ 066)

作  者
王建安 蔡雪晴

摘  要

 057. 企业将装修后的一处房产转让,与购买方签订两份合同,分别收取转让房屋的价款和装修费,装修费部分是否可按“建筑业——装饰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销售不动产兼装修行为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53号)的规定,纳税人将销售房屋的行为分解成销售房屋与装修房屋两项,分别签订两份契约(或合同),向对方收取两份价款。鉴于其装修合同中明确规定,装修合同为房地产买卖契约的一个组成部分,与买卖契约共同成为认购房产的全部合同。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因此,该企业向购买方收取的装修费应一并列入房屋售价,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058. 在实际业务中,房地产企业非现场管理的相关工资和非现场管理人员的办公费、差旅费等是否可以列支为开发间接费用?
      答:开发间接费用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独立核算单位在开发现场组织管理开发产品而发生的各项费用。非现场管理人员的相关工资和非现场管理人员的办公费、差旅费等不能列支在开发间接费中,应作为期间费用进行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