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 第 16 期
总第 620 期
财会月刊(上)
商榷意见
对《错账更正方法新解》一文的商榷

作  者
赖剑波

作者单位
贵州铜仁职业技术学院

摘  要
《财会月刊》2012年第3期(上)刊登的李立成等老师所写的《错账更正方法新解》一文,具有新颖性。其对一笔经济业务出现的借贷不等,且在已登记入账未结账之前发现记账凭证的金额不等,不用现行会计制度规定的方法,而采用另一种新解方法进行更正:填制一张“借:会计差错更正20;贷:管理费用20”的记账凭证进行登账更正。笔者认为有不妥之处,值得商榷。
      其一,现行会计制度已明确规定了错账更正方法,要根据账务的不同性质,分别采用“划线更正法”、“红字更正法”、“补充登记法”进行处理。目前,在会计领域均用法律法规等形式确定下来,而且在已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和明年实施的《小企业会计准则》中也没有改变其更正方法,所以采用“红字更正法”对借贷不等的账务进行纠错,并非在理论上违背了“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的记账规则,更谈不上其纠错思路是“错上加错”。因为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是指在一笔经济业务发生时,在账务处理上记在借方的金额必须同记在贷方的金额相等(简单分录),否则所记的账就会出现借贷不平,造成账务上的差错。那么对于借贷不平的经济业务,在已经登记入账且未结账的情况下,就应当采用“红字更正法”直接冲减已登记的错账,然后再做一张正确的记账凭证入账。对发生这种借贷不平的错账,其本身就违反了复式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所以用红字做一张与原错误相同的凭证,并非“错上加错”,而是正确地将原来所记的错误凭证冲销,使错账不复存在。
      其二,作为财务人员,在会计账务处理上应严格执行会计操作规范和会计制度。对于发生的错账,一定是按照会计制度及要求进行更正,如果要另采用一种方法更正错账,必须通过每年会计从业人员继续教育来讨论认定、会计界的约定俗成,并以会计法律法规的形式颁布执行,不能各行其是。
      其三,对发生已经入账了的错账,增设“日常会计差错更正”备查簿无可非议,但对 《错账更正方法新解》一文提出的会计处理方法:借记会计差错更正20元登记在备查簿上,贷记管理费用20元登记在总分类账簿上提出异议。会计做账是在原始凭证审核无误以后,运用借贷复式记账来作记账凭证的,而且编制记账凭证中的一级会计科目均由财政部在会计科目表中确定。“会计差错更正”不是会计科目,又只在备查簿中登记,实质上是用一种单式的记账方法来反映账务,这显然违背了复式记账法对经济业务“同时登记、方向一致、金额相等”的记账原则,也不如“红字更正法”直观和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