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28 期
总第 596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浅谈建造合同预计亏损的会计核算

作  者
丁少柏

作者单位
(安徽宣城市宣州区地方税务局 安徽宣城 242000)

摘  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及其应用指南的规定,合同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当期费用。企业(建造承包商)建造合同执行中预计合同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按其差额,借记“资产减值损失”科目,贷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合同完工时,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一、从会计实务角度分析该规定
  1. 建造合同在资产负债表日列入存货的部分包括:①与建造合同相关的尚未领用的材料、物料,属于存货核算范围,理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号——存货》的规定进行会计核算。②建造合同实际发生的成本,通过“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或“生产成本”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该科目属于成本类会计科目,资产负债表日该会计科目借方余额反映的是尚未完工的建造合同成本和合同毛利,并将该余额计入存货。可能正是基于上述两点考虑,现行规定选择了将建造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建造合同总收入的差额通过资产减值准备和存货跌价准备的形式加以会计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