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第 4 期
总第 572 期
财会月刊(上)
说法读规
国税总局2010年第13号公告解读—谈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的会计与税务处理

作  者
王玉娟

作者单位
北京经济管理职业学院

摘  要

      【摘要】 2010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本文介绍了该公告的基本内容,分析了其对相关企业的涉税影响,同时对承租方的会计处理和纳税调整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 融资性售后回租   会计处理   纳税调整

      融资租赁,又称金融租赁或财务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供货人和租赁标的物的选择,由出租人向供货人购买租赁标的物,然后租给承租人使用。改革开放以来,融资租赁企业在我国快速发展,目前我国具有国家承认资质的融资租赁企业超过了150家。2009年1月1日,我国增值税由原来的生产型转为消费型,这对融资租赁企业造成了一定影响。为此,2010年9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2010年第13号公告《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简称“第13号公告”),该公告明确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性质,规范了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承租方的涉税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