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6 期
总第 370 期
财会月刊(综合)
财税与金融
增值税转型的会计处理

作  者
谭光荣

摘  要
      增值税转型就是将我国目前实行的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笔者拟对增值税转型的会计处理作以下探讨。
      一、增值税转型中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及会计处理
      增值税转型后,纳税人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按照有关规定可以作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①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和实物投资)固定资产;②用于自制(含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盂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凡出租方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缴纳增值税的;④为固定资产所支付的运输费用。由于取得固定资产后虽然企业支付了相关的费用并取得了相关的抵扣凭证,但并不意味着这部分进项税额就可全部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所以,可先将此部分进项税额记入“待抵扣税额——待抵扣增值税(增值税转型)”科目,然后按有关规定转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科目,抵扣当期的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