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4 期
总第 362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坏账准备核算的变化

作  者
张铭 林志新 盛利

作者单位
江苏徐州

摘  要
      《小企业会计制度》与《企业会计制度》相比,内容基本相同,但也存在着不少差异。笔者认为,《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坏账准备核算的变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降低了计提坏账准备的管理要求
  《小企业会计制度》中对计提坏账准备的管理要求未作明确规定;而《企业会计制度》在“坏账准备”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规定:企业应当列出目录,具体注明计提坏账准备的范围、提取方法、账龄的划分和提取比例,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并且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有关各方备案,并备置于公司所在地,以供投资者查阅。坏账准备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按上述程序,经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