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4 期
总第 362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债转股的会计与税务处理分析

作  者
周光荣

作者单位
江苏无锡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以下简称《准则》,并只考虑债务人为股份有限公司这一种情况)中对“债务转为资本”这一方式所作的会计处理规定如下:债务人以债务转为资本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按重组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股权的入账价值;债务人应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债权人因放弃债权而享有的股权份额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并把这一差额进一步明确为“资本公积——股本溢价”。笔者认为,这样处理既不符合“资本公积——股本溢价”账户核算内容的规定,也不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