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8 期
总第 376 期
财会月刊(综合)
财税与金融
保险行业财务制度的缺陷分析

作  者
徐 旭

作者单位
太平保险有限公司湖北公司

摘  要
   把保险业做大做强是目前保险行业监管机构与所有保险公司的共同愿望。但与此同时,所有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的新、老保险公司不得不面对这样一个事实:保险公司经营规模扩大得越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就越大,在其他经营指标(如赔付率、费用率)相同的情况下,核算主体的账面利润就越小或亏损越大。其原因何在?对保险业做大做强又有何影响?对此,笔者结合行业特点进行如下分析。
              (一)
    由于保险行业经营特殊的商品——风险,在保单售出当期,即使收到全额保费,其收益也需要与整个保险期配比确认,所以现行保险行业财务制度规定,必须对未到期保费计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这实际上也是符合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而处于高速发展阶段的保险公司所面临的现实是:经营规模扩大得越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转差越大,经营收益越低。这显然违背了一般行业的规模经营产生规模经济的常理。对此,不妨从现行保险行业财务制度出发进行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