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05年 第 08 期
总第 375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美国保险代理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作  者
晋玉建

作者单位
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摘  要

  【摘要】 美国保险代理制度是世界上体系最完备、发展最成熟的保险制度之一。美国没有统一的保险立法,保险制度以保险代理为核心逐步形成,其特色在于:各州建立了内容各异的保险代理法律法规,有可供不同保险代理人选择的多层次的保险教育培训体系,保险代理人层次分明,在保险市场各司其职,实行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保险代理监管体制等,极大地促进了美国保险业的发展。研究分析美国保险代理制度,对完善我国保险代理制度可起借鉴作用。
  【关键词】 保险代理   评析   启示

  美国的保险代理制度十分成熟和发达。美国的保险代理人数量相当多,而且他们代理的业务无所不包,遍及各行各业,既给保险公司提供保险业务,又给被保险人提供人身、经济安全服务。研究美国保险代理制度,对建立和完善我国保险代理制度有很大的参考和借鉴意义。
  一、美国保险代理制度概况
  (一)保险代理人的种类
  美国的保险代理人类型多样,根据所代理的业务不同,分为人寿保险代理人、财产责任险代理人、事故及健康险代理人。按保险代理人与保险公司的关系和代理地位不同,分为独立保险代理人和专业保险代理人。独立保险代理人独立于保险公司,可按照自己的意愿同时为几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专业保险代理人只能为一家保险公司或某一保险集团代理保险业务,其依附于保险公司。按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管理模式和机构设置不同,分为总代理人、分代理人和个人代理人。总代理人是独立的经营者,在保险公司的授权范围和区域内开展业务活动,其组织形式一般是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