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10年 第 27 期
总第 559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控股股东与经营者合谋的博弈分析

作  者
高景霄(教授)

作者单位
河北经贸大学会计学院 石家庄 050061

摘  要

  【摘要】 在现代企业中,控股股东和经营者拥有相当程度的控制权,作为有限理性的经济人,当合谋的净收益大于不合谋的净收益时,控股股东和经营者便会合谋,以攫取控制权私人收益,损害小股东的利益。本文通过分析控股股东和经营者合谋的原因,证明了控股股东和经营者合谋行为的存在。
  【关键词】 控股股东   经营者   合谋

  根据在企业中所处的地位和在会计行为过程中所起的作用不同,会计行为主体可分为两个层次:其一是企业管理当局,因为他们有权指挥、控制甚至操纵会计人员的行为。会计行为过程中的政策选择,直接或间接地受其控制或操纵,因此会计行为是企业管理当局行为的一部分。其二是会计行为的具体执行者,即会计人员或由其组成的会计组织机构。他们受聘于企业管理当局,在管理者的领导下生产并提供会计信息,但他们有独立的人格,所以他们的行为不完全等同于企业管理当局的行为。会计人员作为会计行为的具体执行者受雇于管理当局,在管理者的授权下进行会计工作,很大程度上受制于管理者的意志,接受经营者的监督,他们不可能监督经营者,否则会有失业的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