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05年 第 08 期
总第 375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从契约观看审计质量的保证机制

作  者
王建华 曹书军

作者单位
重庆大学经济与工商管理学院

摘  要

  【摘要】 现代独立审计制度实际上是一个多边的契约安排,在这个交易关系中,怎样才能保证审计师提供高质量的审计报告?基于契约本身的不完全性,本文认为通过明确的、强制的显性契约和自我实施的隐性契约相结合的方式可以确保审计师在审计过程中无偏见地、独立地实施审计准则,从而保证审计报告的质量。
  【关键词】 审计质量   不完全契约   显性契约   隐性契约

    随着现代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所有人(委托人)为了了解和掌握受托人是否尽责工作,会委托独立的第三方对经营者(代理人)履行其受托责任的情况进行验证;而代理人为了避免委托人的错误预期,也会希望独立的第三方对其经营业绩的报告予以确认,于是产生了现代独立审计制度。在这样的制度安排中,审计师与投资者、审计师与管理层构成了两个双边的契约安排。在这样的交易关系中,契约如何保证审计质量并维持双方稳定关系?本文对此予以探讨。
  一、契约理论与审计关系的诠释
  制度经济学派通常把契约视为双方或多方的交易关系,而根据契约理论,契约又可以分为完全契约与不完全契约。在20世纪80年代以前,委托代理理论认为委托人可以通过选择或设计最优契约来克服代理问题。由于这些最优契约包含了几乎所有的或然情况及其行动对策,所以本质上属于不需要事后再谈判的完全契约。Williamson则认为,有限理性、交易成本不为零及机会主义会使得契约不完全。Grossman & Hart认为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特别是相关变量的第三方(尤其是法院)的不可证实性使得契约是不完全的。所以从这个角度来看,完全契约理论可以看成是委托代理理论的代名词,不完全契约理论则是由交易费用经济学发展而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