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11 期
总第 383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浅谈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报表合并问题

作  者
孙建民 张发军 肖宝成

作者单位
山东汇德会计师事务所

摘  要
      当控股子公司为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时,母公司是否应该将其纳入合并范围,目前观点不一。尽管大部分企业将其合并,但合并方法却不尽相同。还有部分企业不进行合并而只对其进行披露,或仅对长期投资按照成本法进行核算,既没有披露也没有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笔者就此问题作以下探讨。
  由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属于契约性而非资合性企业,收益分配具有多样性,而且外国合作者可以先行回收投资以及在经营期满资产处置等方面具有特殊性,加之《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及其相关补充规定对这类情况没有做出明确解释和规定,所以导致了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在合并会计报表的处理方式上存在多样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