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10年 第 06 期
总第 538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浅析我国审计结果公告的特征和发展趋势

作  者
倪世峰 俞雅乖

作者单位
宁波市鄞州区长丰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 宁波 315192 宁波大学商学院 宁波 315211

摘  要

      【摘要】 本文基于2003 ~ 2009年的经验数据,从纵向的历史角度和横向的截面角度对审计署发布的审计结果公告的特征和变化趋势进行了分析,以完善我国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关键词】 审计结果公告制度   国有金融机构   专项审计

      我国的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具有坚实的法律基础。1994年通过的《审计法》第36条规定:“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署分别于2001年和2002年颁布的《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试行办法》及《审计署审计结果公告办理规定》则对政府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程序及方式等作出了规定。
  2004年审计署加大审计结果公开力度,对外公布了中央11个部门和3项专项资金的审计结果。我国政府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外部环境逐步形成,审计结果向社会公众公开已是必然趋势。审计署于2003年7月发布的《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提出:“推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的舆论监督作用;改进现行审计报告的形式和内容要求,建立适合于对外公告的审计公告制度;积极实行审计结果公告,逐步规范公告的形式、内容和程序,到2007年,力争做到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及其他不宜对外披露的内容外,所有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项目的结果全部对社会公告。”这表明了审计署大力推行审计公告制度的决心。此后,各级地方审计机关根据《2003至2007年审计工作发展规划》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积极、稳步地启动了政府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并相继出台了符合多方实际、可行的审计结果公告办法,而且审计结果的公布比例逐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