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11 期
总第 384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浅析第四报表—— 全面收益表

作  者
汪 蕾 李 路

作者单位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摘  要

      【摘要】在报表体系改革中,要求增加第四报表——全面收益表的呼声颇高。全面收益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除去业主投资和派给业主款以外的交易、事项和情况所产生的一切变动的权益(净资产)。全面收益表建立在损益完整统计的基础上,反映企业当期的经营收益和财务收益。笔者认为,与传统利润表相比,全面收益表能更好地计量衍生金融工具价值的变动,反映企业资产的真实价值,防止企业人为操纵利润。笔者建议在全面收益表格式中应该包括债务重组、非货币性交易和会计政策变更累计影响。
  【关键词】全面收益   传统收益   利润表   全面收益表

      一、全面收益概念的提出
  1980年12月,美国财务会计准则委员会(FASB)在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3号《企业财务报表要素》中首次提出了一个不同于传统收益概念的新概念——“全面收益”概念,并将其定义为:企业在报告期内除去业主投资和派给业主款以外的交易、事项和情况所产生的一切变动的权益(净资产)。1984年12月,FASB在财务会计概念公告第5号中再一次强调,全面收益的报告应当成为一整套财务报表的组成部分。1997年6月,FASB正式公布了财务会计准则第130号《报告全面收益》。
  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及英、法、澳等国都纷纷颁布实施了业绩报告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属性,要求报告全面收益。IASC自2001年4月改组为国际会计准则理事会(IASB)正式投入运作后,制定了准则立项远景规划,业绩报告是其旨在确保主导地位、促进准则趋同化的四个项目之一,主要涉及企业与所有者以外的其他各方之间的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资产和负债的变化如何在财务报告中列报的问题,即全面收益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