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8 期
总第 374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参考资料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处理规定的差异及改进

作  者
王 军 姜 炜

作者单位
河南濮阳

摘  要
  《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之间有许多地方存在着不一致和不协调,本文以此为出发点,对《企业会计制度》中若干涉税事项进行研究,弄清征纳双方差异之所在,在实际工作中协调好两者的关系,并从诚信纳税的角度探讨协调一致的措施,尽可能地缩小这种差异。
  一、《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有关方面的差异
  1.会计原则方面。
  (1)权责发生制原则。《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但同时规定,企业应当在“应交税金”科目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在“应交增值税”科目下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进项税额转出”等明细科目,其中进项税额抵扣采取购进扣除法,此项会计处理是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进行的。因此,企业每期所交纳的增值税并不是企业真正增值部分的税金。就每个会计期间来看,不同会计期间增值税实际税负水平的不同正是会计核算以收付实现制原则与权责发生制原则为基础的差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