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10年 第 06 期
总第 538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谈保险公司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核算存在的问题

作  者
赵贵峰 方俊芝

作者单位
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石家庄 050021

摘  要

      【摘要】 本文讨论了我国保险公司在非寿险业务准备金核算中存在的问题,分析了目前国际通用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存方法的不足,进而提出了提高财产险核算精度和加强财产险核算制度建设的建议。
  【关键词】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提存方法   核算

      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核算存在的问题
  问题一: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核算应依据企业会计准则严格按照不同年度的存续时间提存。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在准备金评估日为尚未终止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包括保险公司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准备金,以及为保险期间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保险合同项下尚未到期的保险责任而提取的长期责任准备金。
  《保险公司非寿险业务准备金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应当采用下列方法之一:①二十四分之一法(以月为基础计提);②三百六十五分之一法(以天为基础计提);③对于某些特殊险种,根据其风险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其他更为谨慎、合理的方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