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10 期
总第 382 期
财会月刊(综合)
财税与金融
借鉴国外经验 完善我国房地产税制

作  者
苏泽龙

作者单位
天津财经大学

摘  要
      一、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征税范围狭窄。我国现行税制规定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只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并将广大农村的一些应税对象排除在征税范围之外,同时还把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的自用房地产以及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地产等列为免税对象。这种规定已远远滞后于我国当前的制度安排和经济结构。首先,随着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城市化的程度也不断提高,一些地区已具备了城市的功能,房产规模急剧扩大,经营用房规模快速膨胀,完全可以作为国家税收的稳定税源。其次,随着我国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改革,不属于提供社会公共产品领域的事业单位将逐步实现市场化和企业化,也必须承担纳税义务。再次,我国的住房制度改革使得居民住房的商品化程度有了很大提高。高收入阶层通常选择面积大、地段好、各种配套设施齐全的住房,因而享受了更多的社会公共服务。而对居民自用住房免税,不仅放弃了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作用,还违背了多受益者多纳税的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