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7 期
总第 373 期
财会月刊(综合)
业务与技术
销售退回与折让及销售折扣的增值税与所得税处理

作  者
尹建平 章成蓉

作者单位
四川大学工商管理学院

摘  要
  一、销售退回与折让及销售折扣的增值税与所得税的具体处理方法
  1.销售退回的处理。
  (1)增值税的处理:不区分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的销售退回和其他销售退回事项,而应视不同情况按税法的如下规定进行增值税处理:
第一,购买方在未付货款并且未作账务处理的情况下,须将原发票和税款抵扣联主动退还给销售方。销售方收到发票后,若未申报纳税,则应在发票的有关联次上注明“作废”字样,并依次粘贴在存根联后面,该发票作废即可。销售方若已作账务处理,则应根据购买方退回的发票开具红字专用发票,作冲减退回当期销售额和销项税额的处理。在未收到购买方退回的专用发票前,销售方不得扣减当期销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