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07 期
总第 373 期
财会月刊(综合)
改革与发展
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作  者
范翠梅

作者单位
北京工商大学会计学院

摘  要
  独立董事制度作为公司治理中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正成为一种世界潮流,如美国证券交易所和纳斯达克市场都全面实行了独立董事制度。但独立董事制度作为英美等国公司治理的一种制度安排,存在着信息不对称、激励约束不足等缺陷。同样,在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实践中,也存在法律依据不足、制度安排不合理等问题。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1.独立董事的合法性存在问题。从法律上看,证监会既不是国家立法机构,也不是政府职能部门,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中有关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规定,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并无法律地位,不存在必须执行的问题。而且《公司法》也没有规定上市公司必须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更没有规定独立董事应占到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三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虽然能够作为董事会成员参加会议,参与重大事项决策,但实际上他们根本没有行使独立权力的合法依据,更不能依照《公司法》享受《指导意见》赋予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