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10 期
总第 380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谈企业亏损的分户核算

作  者
朱树艺

作者单位
江苏盱眙

摘  要
      一、税前补亏、税后补亏和补亏控制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企业以所得税前的利润(即企业的利润总额,下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称为税前补亏。
  但是依照税法,并不是企业所有亏损都可以用以后年度税前利润弥补。可以用税前利润弥补的亏损,应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①必须是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以下简称“纳税申报表”)上依据税法进行纳税调整以后,以负数列示的“纳税调整后所得”。②必须在延续弥补期内。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亏损,只能以企业税后利润(即企业的净利润,下同)弥补,这就是所谓的税后补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