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 第 10 期
总第 380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视同销售在税法和会计上的不同处理

作  者
傅秉潇

作者单位
广东工业大学华立学院

摘  要
  会计上关于收入确认的一般准则要求,企业销售商品,在符合下列条件时确认为收入:①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转移给买方;②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税法上在一些具体项目上对应税收入的界定比会计上要宽。
      一、涉及流转税的视同销售
  根据税法规定,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应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①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②销售代销的货物;③设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至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④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⑤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⑥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⑦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⑧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