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31 期
总第 527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小议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基础

作  者
朱为绎  胡 萍

作者单位
广东证监局   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

摘  要
  一、上市公司利润分配的基础
  财政部在《关于编制合并会计报告中利润分配问题的请示的复函》(财会函[2000]7号)中指出:“编制合并会计报表的公司,其利润分配以母公司的可供分配的利润为依据。合并会计报表中可供分配利润不能作为母公司实际分配利润的依据。”《企业会计准则讲解2008》也规定,长期股权投资中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由权益法改为成本法,主要是为了避免企业在不能取得或不能全额取得投资收益的情况下出现虚增利润和超前分配,从而避免短期行为。可以看出,财政部主张以母公司财务报表中可供分配的利润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利润分配实际上是法人行为,合并财务报表并非法人报表,而且由于抵销了内部未实现利润和剔除了子公司计提的盈余公积,合并财务报表中的未分配利润不是母公司真正可供分配的利润,所以上市公司利润分配应该以母公司报表中的可供分配利润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