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31 期
总第 527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的所得税处理

作  者
谭玉林

作者单位
江西财经职业学院

摘  要
  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的会计处理难点在于如何调整所得税。根据会计准则与税法的规定,企业所得税的汇算清缴时间对企业所得税的会计处理有重大影响。笔者对教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总结,拟通过案例进行系统分析。
  例:甲公司因违约,于20×7年11月被乙公司告上法庭,乙公司要求甲公司赔偿90万元。20×7年12月31日法院尚未判决,甲公司按会计准则规定已确认预计负债50万元,乙公司未确认收益。20×8年3月9日,经法院判决甲公司应赔偿60万元,甲、乙双方均服从判决,甲公司已向乙公司支付赔偿款60万元。两公司适用的所得税税率均为25%,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甲公司按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甲公司20×7年度财务报表批准报出日为20×8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