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9 期
总第 413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参考资料
我国新或有事项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

作  者
孟静怡

作者单位
南京财经大学会计学院

摘  要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新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其主要特点是强化了为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提供决策有用会计信息的新理念,突出表现了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国际趋同。《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以下简称“新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第37号——准备、或有事项和或有资产》(IAS 37)相比基本一致。当然,新准则中仍有一些需要借鉴IAS 37的地方,为此笔者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或有事项定义的趋同
  新准则对或有事项的定义为: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对此,IAS 37虽未涉及或有事项的定义,但将或有事项的结果进行了再分类,包括准备、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三类,从而将准备认定为是时间和金额不确定的负债。对或有负债、或有资产的认定,新准则与IAS 37均保持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