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31 期
总第 527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混合销售行为下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纳税筹划

作  者
陈 珩   刘 兵

作者单位
中国民航大学 中国航空工业集团

摘  要
     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新增值税法对混合销售行为处理的原则是按照纳税人的主营业务统一征收增值税或者营业税。即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缴纳营业税。
  而增值税的税率和征收办法与营业税不同,增值税是价外税,一般纳税人采用进销相抵法计算应交增值税,适用税率为17%或13%,而小规模纳税人则采用征收率办法计算应交增值税,即按销售额的一定比例来计算,征收率为3%。营业税则是对营业额计税,税率为3%、5%或5% ~ 20%的幅度税率。增值税与营业税在税率和征收办法上的不同,会导致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税负的不同,因此可以通过测算增值率平衡点来进行纳税筹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