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8 期
总第 524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应交税费’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列示之我见

作  者
李文美   陈尊明

作者单位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 江苏徐州市地方税务局

摘  要
   一、“应交税费”项目根据“应交税费”科目的期末余额直接填列
  在企业实践中,资产负债表中“应交税费”项目直接根据“应交税费”科目的期末余额填列,如为贷方余额则在该项目下填列正数;如为借方余额,应以负数填列。例如,12月末,企业“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科目借方余额为99 400元,“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方余额为12 000元,“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贷方余额为1 400元,假定“应交税费”没有其他二级科目,则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交税费”项目下应填列金额为-86 000元,这是因为“应交税费”一级科目期末出现了借方余额86 000元。
但笔者认为将“应交税费”科目期末借方余额以负数填列在“应交税费”项目下欠妥,原因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