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8 期
总第 524 期
财会月刊(上)
一事一议
融资租赁会计处理之改进

作  者
赵迎春

作者单位
山东聊城大学

摘  要
      一、融资租赁开始日出租人长期应收款入账价值的确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简称“租赁准则”)规定,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按这种方法进行账务处理会出现两个问题:①出租人按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而出租人是按最低租赁收款额向承租人收款的,在租赁期满时,出租人“长期应收款”账户会留有余额,即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②初始直接费用是出租人自身承担的费用,该费用的发生会使出租人融资收益减少,而按准则规定确认的未实现融资收益未考虑初始直接费用,从而导致未实现融资收益金额多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