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5 期
总第 403 期
财会月刊(综合)
改革与发展
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浅探

作  者
殷枫

作者单位
上海对外贸易学院

摘  要

      【摘要】要完善我国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需从三个方面入手。一是上市公司必须制定和实施自愿性信息披露战略;二是证券监管部门对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实行鼓励与规范并举的政策;三是建立完善的证券市场中介服务机构。
  【关键词】上市公司   自愿性信息披露

      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建立在保守主义基础上的强制性信息披露系统所提供的信息在相关性方面大打折扣,上市公司需要通过各种活动和方式,自愿披露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应披露信息以外的信息,如公司战略信息、社会责任信息、无形资产信息等。自愿性信息披露可以在降低资本成本、显示经理才能等方面起到良好的效果。然而,我国对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关注程度与西方发达国家相距甚远,笔者认为可以从上市公司自身、证券监管部门和中介服务机构这三个方面完善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