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8 期
总第 524 期
财会月刊(上)
来稿摘要
企业代付的个人所得税不能在税前扣除

作  者
于淑俐 刘 岩

作者单位
山东工商学院

摘  要
      个人所得税是调整税务机关与自然人(居民、非居民人)在个人所得税的征纳与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目的就是调节过高收入,缩小贫富差距。因此,如果这部分税收由企业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就相当于由企业负担了本应由职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那么就违背了国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初衷。具体原因分析如下:
  1. 企业所得税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不同。企业所得税以法人为纳税义务人,实行法人所得税制。而个人所得税是以个人(自然人)为纳税义务人,对个人的各项应税所得征税。
  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人包括中国公民、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及外籍人员等。企业代个人负担个人所得税,其实质是一种代付行为,企业年度终了应就自身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无所得不纳税,亏损可以弥补以后所得,而个人应就其取得的所得分别按期纳税,最终负担者是自然人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