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9 期
总第 415 期
财会月刊(综合)
财税与金融
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核算与筹划

作  者
姜华忠

作者单位
西安经发国际实业有限公司

摘  要

  【摘要】本文根据税法规定,通过实例说明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部分产品自营出口、部分产品销售给有外贸经营权的关联公司可享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
  【关键词】免抵退税   退税   筹划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税管理办法。所谓“免”税,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企业生产销售环节增值税;“抵”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燃料、动力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税,是指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在当月内应抵顶的进项税额大于应纳税额时,对未抵顶完部分予以退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