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 第 28 期
总第 524 期
财会月刊(上)
工作研究
我国出口退税计算方法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作  者
黄殿英

作者单位
南开大学商学院

摘  要
      对于出口货物,国际通行的做法是免出口环节增值税,并退回上一环节已交增值税、消费税,我国也遵循这一国际惯例。我国现行增值税法中规定的“免、抵、退”出口退税计算方法虽然体现了简化征收、提高行政效能的思想,但是存在着生产企业出口表面多计退税、实际少计退税的问题,导致该“免”的未免,该“退”的未退,造成出口生产企业的税负高于外贸企业。所以,必须设计新的出口退税计算方法。
       一、“免抵退税额”计算方法存在的问题
  《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试行)》(简称《退免税办法》)规定:“免”是指对生产企业出口的自产货物,免征本环节的增值税。“抵”是指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所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等所含应予退还的进项税额抵顶内销货物的应纳税额。“退”是指对未抵顶完的部分予以退还。该规定意在贯彻“未征不退”的原则。然而,实际上“免抵退税额”的计算设计有违这一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