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10年 第 03 期
总第 535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信息共享要求下的土地储备会计主体界定

作  者
陈友香 康 敏

作者单位
武汉市土地整理储备中心 武汉 430015

摘  要

      【摘要】基金会计的引入有利于为土地储备资金另行设计更为合理的会计核算规范。本文首先探讨了基金会计主体的不同类型,对土地储备资金的三种内涵进行了界定,认为我国土地储备会计应采用企业基金会计主体的理念,借鉴会计集中核算的经验做法,完整反映土地储备运作业务活动的全过程及其结果,从而建立完善的信息共享会计系统。
      【关键词】信息共享   土地储备   会计主体

      一、基金会计主体的分类与特点
会计主体是指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的空间范围,现代经济社会中会计主体的表现形式日益多样化。
  按美国政府会计准则委员会(GASB)的定义,会计主体由一套可以自我平衡的记录现金和其他财政资金的账户组成。这些账户的划分是为了记录具体的经济业务,或是在具体的约束下实现特定的目标。政府部门使用的基金可以分为三种类型:①支出业务基金(政府型基金)。这类基金主要用于核算资金的获得与使用,例如政府部门的日常运作,按照特定用途依法分配的资金的使用以及主要资产的建设,其可进一步分为普通基金、特种收入基金、债务清偿基金和资本项目基金。②资本保全基金(权益型基金)。这类基金在管理模式上类似于企业基金——通常涉及收入与费用的计量并且要求能够自行维持,支持这些经济业务活动的资金来源通常是使用者付费,至少要部分地依靠使用者付费,其可进一步分为内部服务基金和企业基金,两者都要求使用完全的权责发生制来计量收入与费用。③信用型基金。这类基金具有代理或信托关系,其会计核算或是侧重开支业务,或是侧重会计主体的资本保全业务,具体情况取决于所涉及活动的性质,其可进一步划分为养老信托基金、不动产信托基金、备用信托基金和代管基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