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06年 第 09 期
总第 414 期
财会月刊(理论)
理论
股权分置改革对价性质的判断

作  者
李 荔 周 玮

作者单位
西南财经大学 西南科技大学

摘  要

  【摘要】本文从非流通股股东的角度,着重从补偿和责任两个方面对股权分置改革对价的性质进行了探讨,以期为对价的会计处理提供一些借鉴。
  【关键词】非流通股股东   对价   性质

   自2005年4月中国证监会颁布《关于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以来,相继有多批试点企业进入了股权分置改革的程序。对于这条无先例可循的道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人们对相关问题的理论探讨逐渐进入了白热化阶段,其中对改革的核心问题——支付对价的确认及计量等问题尤为关注。
  从对价的基本定义来看,其本意是一方为换取另一方做某事的承诺而向另一方支付的金钱代价或得到该种承诺的承诺。在此次股权分置改革中,对价在形式上是非流通股股东为取得股票上市流通而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价格,也可以将其理解为是流通股股东分享的流通溢价,一般有付现、送股和缩股几种形式。基于不同的理解,目前的会计处理方法主要有三种:一是作为权益的减少,减少资本公积;二是作为损失,但是在当期确认还是多期摊销尚待商榷;三是作为资产入账。可以说这三种方法涵盖了此项经济业务可能在会计报表上出现的所有位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