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5 期
总第 401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审计园地
注册会计师行业监管体制改革探讨

作  者
李长爱

作者单位
湖北经济学院

摘  要
      一、我国注册会计师(CPA)行业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1.重部门经济利益,轻监管效率。无论是财政部、审计署、证监会,还是中国人民银行、工商行政管理局等政府行政部门,在管理CPA行业时,均普遍认为CPA行业是块“肥肉”,拥有对其的管理权就拥有了与其相关的经济利益。以至于政府行政部门在对内监管非常不力的情况下,都不愿放弃对CPA行业的监管。每个监管部门都在CPA行业监管上投入了人力、物力、财力,但都没有重视监管效率,浪费了的监管成本最终由国家(实际上是纳税人)承担。实际上在1999年以前,我国中央政府有关职能部门(包括财政部、审计署、人事部、司法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他部、局)几乎都投资创办了会计师事务所,各级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也不例外。政府部门出于保护本部门利益的考虑,指定某些行业或领域的审计业务由某一会计师事务所承接,由于这些CPA服务的需求者本身就是由政府创造出来的,因此政府与会计师事务所有着天然“母子”关系。另外,还有许多部级的大公司也创办了会计师事务所,自己审计自己、检验自己,更是“肥水不流外人田”了。这时行业监管难度较大,监管效果不尽如人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