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5 期
总第 401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谈“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计算

作  者
张军华

作者单位
河南财经学院

摘  要
      “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的计算公式为: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销售商品、提供劳务产生的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应收账款(期初余额-期末余额)+应收票据(期初余额-期末余额)+预收账款(期末余额-期初余额)+特殊调整业务。该公式应用起来简便明了,但各项目的期初、期末余额是账户余额还是报表金额,很多会计辅导资料没有作详细说明。尤其是坏账准备的计提往往使得应收账款的报表金额与账户金额不同,那么公式中应收账款的期初、期末余额是账户中的数字还是报表中的数字呢?笔者将对此作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