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5 期
总第 401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谈土地使用权的相关会计处理

作  者
宫国财

作者单位
长春

摘  要
      会计制度规定:购入的土地使用权,或以支付土地出让金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借记“无形资产”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待该项土地开发时再将其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借记“在建工程”科目,贷记“无形资产”科目。如果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大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在预计该房屋、建筑物的净残值时,应该考虑土地使用权的预计使用年限大于房屋、建筑物的预计使用年限的因素,并将此作为净残值的组成部分预留,待该房屋、建筑物报废时,将净残值中相当于尚可使用的土地使用权价值的部分,转入继续建造的房屋、建筑物的价值中,如果不再继续建造房屋、建筑物的,则将其转入到无形资产进行摊销。如公司将土地连同地上房屋、建筑物一并出售的,按土地使用权账面价值结转固定资产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