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论
2010年 第 21 期
总第 553 期
财会月刊(下)
理论
第二次纳税义务制度评介

作  者
刘树艺

作者单位
北京工业大学 北京 100048

摘  要

  【摘要】 本文分析了第二次纳税义务的含义、第二次纳税义务人承担责任的构成要件以及责任性质、法律后果,同时还介绍了日韩及我国台湾地区对第二次纳税义务的法律规定,并得出了对我国的启示。
  【关键词】 第二次纳税义务   第二次纳税义务人   从属性   补充性

  一、第二次纳税义务的含义
  当纳税人滞纳税金时,可对其财产实行滞纳处分,实行滞纳处分后仍不足以清偿应纳税额时,与纳税义务人具有一定关系的人(即“第二次纳税义务人”)有义务代替纳税义务人交纳税金。这里,第二次纳税义务人承担的义务就是“第二次纳税义务”。第二次纳税义务人与原纳税义务人的关系是因为财产分配和让渡、参股、控股等原因产生的。第二次纳税义务,属于税收债务上的第三人责任,是一种纳税补救制度,而非重复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