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11 期
总第 41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谈谈煤矿维简费的核算

作  者
曹 俊

作者单位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

摘  要
    煤矿维简费是指我国境内所有煤炭生产企业从成本中提取,专项用于维持简单再生产的资金。鉴于原在煤矿维简费中用于安全投入的支出项目已经独立出来,应单独提取煤炭生产安全费用。因此,煤矿维简费不再包括安全费用,但是仍然包括井巷费用。
  一、井巷费用与矿井建筑物折旧的关系
  煤炭生产企业矿井建筑物大多是按吨煤2.5元的工作量法提取折旧的,计提依据是财政部《关于调整统配煤矿井巷工程基金提取标准的通知》。笔者认为,井巷费用与固定资产折旧性质相同,都是固定资产更新改造资金的来源,应作为矿井建筑物的折旧,但所有煤炭生产企业都按吨煤2.5元的标准计提矿井建筑物折旧是不合理的。由于地质条件和可开采储量的不同,地质条件差、矿井建筑物建设成本高而可开采储量低的矿井可能会出现煤炭储量已开采完而矿井建筑物折旧尚未提足的情况。相反,有的矿井可能很快就将矿井建筑物折旧提足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