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3 期
总第 395 期
财会月刊(会计)
改革探索
工业企业工资薪金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作  者
王 强

作者单位
中国海洋大学管理学院

摘  要

      【摘要】本文就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工资薪金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办法进行分析,指出其未能很好地遵循收入与成本费用的配比原则,并提出了新的工资薪金纳税调整办法。
  【关键词】工资薪金   企业所得税   纳税调整   配比原则

      企业所得税作为国家与企业之间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体现为国家无偿占有一定比例的企业所得,其征税对象是企业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这里的“所得”是指收入抵减成本费用后的纯收益。税前会计利润是根据会计准则或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的利润总额,应税所得是根据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但税前会计利润必须按照税法的要求对若干项目进行纳税调整。笔者拟就现行税法中工资薪金的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所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新的工资薪金纳税调整办法。
  一、问题的提出
  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即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在计税工资薪金扣除标准以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不得扣除。目前在纳税调整实务中,对于工资薪金超出标准的部分,采用的是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按纳税年度实发工资与工资薪金的计税标准之间的差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