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3 期
总第 395 期
财会月刊(会计)
改革探索
增值税费用化会计处理探讨

作  者
陈海涛

作者单位
上海海事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摘  要

      【摘要】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依据的是税法规定,税法认为增值税不构成企业的费用,企业只不过是政府征收增值税的代理人,这实际上割裂了增值税与企业利润之间的关系,并导致会计报表失去可比性。本文就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应采用增值税费用化的会计处理模式。
      【关键词】增值税   费用化   会计处理

      我国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理论基础是代理说,即在对待增值税上,企业只不过充当着代理人角色,代政府征收和代消费者缴纳的税款并没有进入损益表,这就使提供的会计信息不能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经营状况。本文就现行增值税会计处理的有关问题提出改进办法,以供探讨。
  一、现行增值税的会计处理存在问题
  1.企业增值税非费用化不尽合理。在财政部“八五”重点科研课题的《增值税制国际比较》一书中对增值税有这样的描述,增值税本身并不是各中间环节纳税人成本的组成部分,在其财务报表中也不表现为支出项目。这是因为,尽管每个纳税人都必须就其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但其实际上只是代政府征收税款、代消费者缴纳税款,纳税人生产经营每一阶段上所征的税款都全部包含在消费者所支付的价格中,纳税人已支付的税款在每次销售时都将从消费者那里得到补偿,消费者才是增值税的最终负担者,或者说实际负担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