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4 期
总第 398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长期债权投资分期付息会计处理的改进

作  者
原秀玉

作者单位
山东大学管理学院

摘  要
      《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以下简称《准则》)规定,长期债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是指取得投资时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取得债券时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利息,作为应收项目(应收利息)单独核算,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尚未到期的利息构成初始投资成本,在长期债权投资中核算,记入“长期债权投资——债券投资(应计利息)”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