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11 期
总第 419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 — 合并财务报表》解析

作  者
巫升柱  邝果婴

作者单位
厦门国际航空港集团混凝土公司 民航西北空中交通管理局

摘  要
      2006年2月15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以下简称“新准则”)。新准则所依据的合并财务报表基本理论已发生变化,从侧重母公司理论转为侧重实体理论。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确定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控制是指实际意义上的控制,而不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控制。所谓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母公司需将所有能控制的子公司纳入合并范围,而不一定考虑股权比例。在某种情况下,虽然某一方具有形式上控股权,但根据公司章程或其他协议合同的规定,可能这一方并没有实际控制权,这时就不应该合并财务报表;反之,虽然某一方没有控股权,但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投资对象具有实际的控制权且能取得相应的控制利益,这时也应该合并财务报表。所有者权益为负数的子公司,只要是持续经营的,也应被纳入合并范围。这一变革对上市公司合并财务报表利润将产生较大影响。新准则在确定合并范围时不再强调重要性原则,无论是小规模的子公司还是经营业务性质特殊的子公司(如银行和保险业等特殊行业的子公司)均纳入合并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