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4 期
总第 398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商榷意见
也谈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额计算

作  者
刘承智

作者单位
湖南邵阳

摘  要
      《财会月刊》会计版2005年第10期刊登了吴金光同志的《外商投资企业再投资退税额计算中存在的问题》一文(以下简称《吴文》)。笔者经过研究后得出的结论与其颇有不同,现结合《吴文》谈谈笔者的看法,以供商榷。
  一、《吴文》的观点
  再投资退税是我国鼓励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我国境内企业的一项重要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税法的规定,计算再投资退税额的公式是:再投资退税额=再投资额÷(1-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之和)×原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退税率。经过复杂的公式推导后,《吴文》认为:当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计算再投资退税额存在退税不彻底的问题;当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计算再投资退税额存在超额退税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