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 第 08 期
总第 540 期
财会月刊(中)
财税与金融
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税收政策探讨

作  者
周 泉

作者单位
武汉理工大学管理学院 武汉 430070

摘  要

      【摘要】为了防止纳税人重复纳税,现行《营业税暂行条例》对原有政策进行了调整。本文结合相关税收政策,对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劳务的纳税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销售自产货物   建安劳务   营业税

      一、政策规定
  为了减轻纳税人的负担,防止同一纳税人重复纳税,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该文件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①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②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