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4 期
总第 398 期
财会月刊(会计)
工作研究
企业整体资产投资会计与税法处理规定的差异

作  者
曹承宝

作者单位
江苏张家港市新世纪税务师事务所

摘  要
      在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中,将整体资产投资称为整体资产转让,定义为:整体资产转让是指一家企业(以下简称转让企业)不需要解散而将其经营活动的全部(包括所有资产和负债)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转让给另一家企业(以下简称接受企业),以换取接受企业资本的股权(包括股份或股票等),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全部或其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企业将“非独立核算”的营业分支,比如将一条或几条生产线等转让出去,换得接受企业的股权,则不属于整体资产转让,而属于该文件规定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