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10 期
总第 416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存货评估价值应包括增值税

作  者
刘德银

作者单位
广东商学院

摘  要
 我国目前的存货评估中,无论是采用成本法还是市场法,均未将增值税包括在存货价值内,其理由在于增值税是价外税,与存货本身的价格是分离的。在会计上,增值税是通过“应交税金”账户核算,未计入存货价值中。笔者认为,把增值税排除在存货价值之外的做法欠妥当,这样评估的存货价值是不公允的,存货的价值理应包括增值税。
      1.从增值税的来源和存在方式看。增值税是以应税货物或劳务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的税种。从表面上看,增值税是价外税,与存货本身的价格是分离的,其实不然。价外税与价内税只是税额计算方法和会计核算方法不同,没有来源和存在方式的差异。两者都是以课税对象所指向的“物”为存在前提的,最终承担者都是消费者。从增值税看,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的过程中,货物或劳务发生了增值,就产生了应交增值税,增值税依存于应税货物或劳务,不能离开应税货物或劳务而单独存在。如果应税货物或劳务发生转移,增值税随之转移;应税货物发生毁损,增值税也随之消失。既然如此,增值税理应是应税货物或劳务价值的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