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10 期
总第 416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一事一议
进项税额分摊的最佳选择

作  者
牛亚杰

作者单位
陕西岐山县财政局

摘  要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不准抵扣。有些企业能够准确划分不准抵扣的进项税额(即购进材料的使用能在免税项目和应税项目之间准确划分),而有些企业购进的材料混合使用,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在这种情况下,进项税额就要在免税产品与应税产品之间进行分摊,计算出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期全部进项税额×当期免税项目销售额÷当期全部销售额。上述公式中进项税额的分摊是用销售额进行分摊的。对于销售额,税法中一般是指不含税销售额,但当企业的经营项目涉及免税产品和一种税率的应税产品时,用不含税销售额和含税销售额计算的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是相等的。而当企业经营的项目涉及免税产品和几种税率的应税产品时,分摊进项税额就变得比较复杂。笔者在审计过程中,遇到了下面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