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 第 08 期
总第 410 期
财会月刊(会计)
会计准则
企业会计准则第27号——石油天然气开采

摘  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石油天然气(以下简称油气)开采活动的会计处理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油气开采活动包括矿区权益的取得以及油气的勘探、开发和生产等阶段。
  第三条   油气开采活动以外的油气储存、集输、加工和销售等业务的会计处理,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   矿区权益的会计处理
  第四条   矿区权益,是指企业取得的在矿区内勘探、开发和生产油气的权利。矿区权益分为探明矿区权益和未探明矿区权益。探明矿区,是指已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矿区;未探明矿区,是指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矿区。探明经济可采储量,是指在现有技术和经济条件下,根据地质和工程分析,可合理确定的能够从已知油气藏中开采的油气数量。